使用申請手續
申請受理時期
申請使用秋田市熱鬧交流館(以下稱為「本館」。)時,原則上從利用日的6個月前到利用的當日提出申請,使用展示大廳,多目大廳,熱鬧廣場時從1年前到使用7天日前提出申請。
使用日
原則上本館全年不休息,但因為設施的檢查·修理,有時閉館。
利用時間
從上午9點到晚上12點。
根據秋田縣青少年健全培養和環境凈化條例,謝絕不滿18歲青少年在晚上11點以後使用交流館,熱鬧廣場。
申請方法
使用查詢
請用電話,網站確認設施的空隙狀況和註意事項。
設施使用申請
請填寫秋田市熱鬧交流館綜合向導(以下稱作「綜合向導」。)的申請表並提交。
如果用因特網申請,請事前在綜合向導登記利用者上登錄。
設備使用申請
請在向綜合向導做設施利用申請的時候,同時申請。
因為不能用因特網申請使用設備,所以在設施使用申請另外,用綜合向導直接申請。在設施使用當日如果追加設備使用的話,活動開始前或者結束後,請向綜合向導支付追加使用費用。
使用許可
在確認繳納使用費用之後,頒發使用許可證。
申請內容的變更
如果使用申請確定後出現申請內容變更情況,請立即聯絡。
申請取消
因為使用者的原因,取消已經被比準的使用申請的場合,已經繳納的利用費用原則不退還。
利用的範圍·限制及許可的取消
如果出現以下事項,限制使用或取消使用許可或停止其利用。
使用限制
- 被認為有超出設施設置目的場合
- 被認為有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的場合
- 被認為對其他使用者造成不方便的場合
- 被認為對施或設備有損傷的場合
- 被認為謀團體的成員(包括那個團體的組成團體的構成成員)對那個團體的經常性的暴力非法行為有助長行為的團體以及相關聯的事業內容不明確的團主辦、共同主辦活動或者後援或贊助的場合。還有被認為是為這些團體謀利益的場合
- 違反使用許可條件的時候
- 用不正行為獲得使用許可的時候
- 此外對設施的管理,營運上造成障礙的場合或被認為使用不適合的場合
使用許可取消
- 相當於上述所記各條款時
- 沒有特殊理由不按規定日期繳納設施使用費時
- 申請設施使用時提交的文件有虛偽的記載時
- 做與被許可的使用目的、內容完全不同的目的、內容使用時
- 在被許可使用的場所以外,進行作業和展示活動時
- 在使用設施時,沒有遵守本館的規定時
- 由於災害等其他不可抗力量,不能使用設施時
- 根據管理情況發生不得已的事情時
禁止使用權利的轉讓·轉租
不能轉讓或轉租使用權力
使用費用
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
設施·設備的使用費用支付日期
設施·設備費用是預付款。費用直接向本館綜合向導支付或者在指定日期內向指定賬戶匯款。匯款手續費使用者負擔。
使用事先商量和使用計劃書
使用的事先商量
熱鬧廣場,展示大廳,多功能大廳使用日1個月之前,其他出租室2周之前,與指定管理者對下列事項進行事先碰頭商量。
- 設施使用的內容,使用日程
- 運營體制,會場布局
- 設備·備品的使用,電話線路,電路工程等的有無
- 外部備品,機器的帶入
- 飲食的有無
使用計劃書的提交
設施使用的內容有下述記載的場合,請提交使用計劃書(格式自由)。
- 從外部帶入音響、照明、映像機械材料及招牌等場合
- 展覽會、音樂、文藝演出、販賣物品等場合
- 在設施內攝影等場合
- 其他本館認為有必要承認的場合
向監督機關的申報
舉辦文藝活動時,有時有向監督機關申報的必要。請負責任地進行申報。
使用方法及管理責任
- 設施·設備的使用,從接到管理者的指示開始準備到撤去為止,請使用者自行負責。
- 在設施的使用期間(包含準備·撤去),活動的管理責任在使用者,即使是由相關企業和到場者的行為造成的事故也由使用者承擔責任。請對事故防止采取萬全措施。
- 關於入場管理·會場人員的配置,避難引導體制等,請使用者負責任地委托保安服務公司等,努力防止場內失盜,火災等。
- 帶入會場內的備品、物品等請使用者承擔保管的責任。再者,本館原則上不受理宅配便等。
- 廣場,大廳,出租室等沒有垃圾箱。在設施內發生的垃圾,請帶回處理。不能拿回的請使用者委托垃圾處理企業處理。
- 在設施進行活動時的保安·清掃請使用者安排。
- 設施使用後的恢復原狀,請使用者壹方進行,恢復原狀後,由指定管理者確認。
- 出借的備品、鑰匙利用後應很快地歸還。
- 設施、設備、用品等如果破損或遺失等,須賠償損失。
關於免除責任
指定管理者,在伴隨設施利用的人身事故及失盜,破損等,原則上不承擔任何責任。
使用註意事項
使用時間
使用時間包含準備和撤去的時間。使用時間的延長應獲得事前同意。
共用部分的使用
走廊等共用部分的使用,原則上受理並限定在申請活動內容範圍內。如果有復數的使用者時,根據情況進行調整。
搬入·搬出
帶入的機器、備品、飲料食品的搬入·搬出時,事前須與指定管理者商量出入路線,車輛臺數等。
所定的養護不被承認的情況下,可命令作業中止。
禁止事項
- 在設施·使用地內吸煙
- 點火或引火性的物品等危險物品禁止帶入
- 使入明火的行為
- 使用大鼓的行為
- 帶入惡臭物品的
- 與申請時的使用目的不同的
- 把使用備品移動到規定場所以外的
- 不按照設施內的所定方法展示招牌,海報等
- 在設施內外撒傳單,強要捐款等行為
- 其他,本館認為不適當的行為